1. 投标人须是中国大陆境内的独立法人或其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从事本项目内容的经营范围和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并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若投标人为分支机构可沿用分支机构上级公司的各项人员、资质、业绩、证书荣誉、财务报表等资料。
2. 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2.1.财务状况报告可提供以下形式之一: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或2021年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告;
2)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基本开户许可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2.投标人应依法缴纳税收,须提供扣除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以内任1个月的纳税证明,依法免税的投标人须提供相应免税证明文件,新成立的投标人按实际的纳税情况递交相关证明。
2.3.投标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须提供扣除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以内任1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相应免缴证明文件,新成立的投标人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
3. 投标人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投标人(含其授权的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在近三年内(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6. 不得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投标人:
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包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组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均作无效投标处理。
6.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 投标人须有招标代理发出的邀请函。 |